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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方法论

2020-11-06 14:27:44文/叶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能互相代替,并且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方法论

原理内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①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事物是没有的。

②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是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是普遍性。

方法论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不断实现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二是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对立”。

矛盾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事物的矛盾不同,同一事物不同阶段的矛盾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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